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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: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实施《食品零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责任落实监督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总部、分支机构、门店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,着力防范组织性、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。压实总部管理职责。要求总店建立并实施总店、分店、门店等食品安全风险防范管理制度和制度,重点明确总店在调查、评价、评价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。评估、检查、人力资源培训、进货检验、财务担保等食品安全风险等以及门店收货记录系统。我们实行三级企业管理。总分店应根据日常管理、周检查、月调度作业,阶段性报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,形成门店、分店、总店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问题通报和响应机制。其中,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必须向分支机构报告并予以处理。分支机构要快速监测、纠正问题,总结分析,快速识别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常见问题,并向总部报告。总店要迅速收集分析分店、门店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系统问题,提出解决方案并实施。细化各部分职责y。详细规定了企业总部、分支机构、门店的食品安全风险检测、防范和管理要求,重点明确食品采购、人力资源培训与考核、投诉处理、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要求,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。根据自有或外协仓储配送的不同情况,对地点、环境、集装箱、设备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。明确各级监管权限。根据经营模式、企业规模、风险程度等因素,对食品销售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。也就是说,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营门店300家以上的企业总部进行监督管理,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经营门店300家以上的企业总部进行监督管理。对辖区内经营门店300家以下的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,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门店的监督管理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。根据现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,如果企业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、评估和采取必要的行动,未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处理预案,则增加总公司的法律责任。特别是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、未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等违法行为,将受到法律严惩。情节严重的,可以责令停止生产经营,有的可以吊销许可证。 (鞠文)